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7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品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為「新農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