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世界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青芳
一、債務人世界服務有限公司、鍾青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柏豪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