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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昭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昭廷住居於高雄市鼓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