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
債 權 人 陳沂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立宇、晶湛茶「葉」有限公司即山茶飲茶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晶湛茶「葉」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設計契約書影本
。)。
㈢確認「林立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出利息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林立宇(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晶湛茶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