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債 權 人 黃詩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文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黃詩驊」抑或「銜隆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
㈢提出完整清晰之工程合約書。(含甲乙雙方之印文)
㈣提出7天營業損失116,666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聲請狀所載賠償支付明細1~5項之釋明資料及各項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