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3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也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汪玉琪兼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兼陳朱照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汪玉琪、陳瑞興是否為借款債務人?抑或僅為債務人陳朱照之繼承人?(因台端所附證物之借款人為陳朱照,應更正債務人汪玉琪「即」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即」陳朱照之繼承人)。
㈡確認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債務人汪玉琪「即」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即」陳朱照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