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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3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也早  


債  務  人  汪玉琪即陳朱照之繼承人



            陳瑞興即陳朱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三點三零九加一成即百分之三點三四二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二成即百分之三點九七一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