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康工業有限公司、林宜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禾康工業有限公司即林昭億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承租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