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7號
聲 請 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倉浩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417,739元及訴訟標的金額417,739元之金額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會議紀錄未付逾期款總金額467,734元扣除已繳50,000元為417,734元不符)
㈢確認「林進和」是否為債務人?如是,請提出請求林進和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