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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5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邱正國 

            江怡君 



一、債務人邱正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正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怡君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