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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慈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慈舫於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108,478元正未給付,其中107,494元為本金;8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慈舫於民國112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7,935元正未給付,其中27,594元為本金;34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慈舫於民國112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4,481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89,621元正未給付,其中88,499元為本金;1,1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慈舫於民國112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77,192元正未給付,其中76,226元為本金;9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張慈舫於民國110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3,997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41,498元正未給付,其中41,132元為本金;3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張慈舫於民國110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84,377元正未給付,其中83,632元為本金;7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張慈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5日止累計56,144元正未給付,其中55,063元為消費款;1,08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5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494元
張慈舫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594元
張慈舫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8499元
張慈舫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6226元
張慈舫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1132元
張慈舫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83632元
張慈舫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55063元
張慈舫
自民國113年0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