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7號
債 權 人 台灣牧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土屋賴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晟五金有限公司、黃育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中扣除退貨款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之陳述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金額不符。
㈡確認訴訟標的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