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8號
債 權 人 隆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
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㈣確認請求事項3.所載「被申請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