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1號
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秋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周秋彬」?(因狀附貨款確認書所載為「台中縣羊隻運銷合作社」向債權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飼料)
㈡若債務人為「台中縣羊隻運銷合作社」,請陳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