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3號
債 權 人 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阿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劉美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第二順位父母欄未填寫)、被繼承人劉美華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