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丁○○○○○○○○○○、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戊○○○○○○○○○○為未成年人,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