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壹拾貳萬肆仟參佰「零拾捌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