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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4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務  人  王芳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