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7號
債 權 人 欣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子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仁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㈢補正具有債務人楊仁瑞簽章之汽車修繕工程單影本。
㈣補正修繕費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