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債 權 人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勝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60,546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違約金60,546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