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諭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確認債務人曾諭鑫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曾諭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