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7號
債 權 人 張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和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戴國霖究為〝債務人〞或為〝辰和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是前者,請提出對戴國霖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㈢提出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