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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徐曼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相對人徐曼瑄分別於:⑴民國112年03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68%機動計息。⑵民國113年03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99%機動計息。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各個約定還款方式攤還本息。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⑴406,161元整、⑵187,121元整,合計593,282元,僅分別繳款至⑴113年08月03日止及⑵113年08月05日等,詳如借款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款;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9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616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
002
新臺幣
18712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616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002
新臺幣
18712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9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