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1號
債 權 人 祥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與債權人祥蕙有限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聲請狀尾之印文為祥蕙畜牧場。)
㈡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因聲請狀修改處之印文為祥蕙畜牧場。)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具狀說明本件借款原因事實。
㈣提出「鈞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