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22號
債 權 人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由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受託製造加工金屬物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