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仕東、張歆苹、張正林、張福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請求事項、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陳罔市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