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
債 權 人 李仁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