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余泰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珮菁即碩展國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為「黃珮菁即碩展國際企業社」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碩展國際企業社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