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0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煒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掛號郵件回執顯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日期為113年8月5日、6日、29日,惟債務人已於113年7月31日自寄送地址遷離,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