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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15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債  務  人  謝釆姍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謝采姍」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釆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