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8號
債 權 人 尤誌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亦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尤誌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為「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及狀附交易明細資訊付款帳號為「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不相符);如債權人為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公司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具狀說明本件借款原因事實。
㈢提出Line截圖Jaime Huang為債務人黃亦聖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