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80號
債 權 人 亨隆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為何?
㈡提出具有債權人亨隆運輸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加盟代理合約書影本。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