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管理維護委託契約書及駐衛保全委託服務契約書之全部影本。
㈢確認利息依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㈣陳報本件債務人管理服務費及保全費是否已部分清償?若是,並陳報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