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