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拓雄即黃柏壽、劉芷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黃拓雄即黃柏壽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