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益安即林煜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