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懷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懷生與亞太電信公司簽立之申請租用門號申請書有效成立之相關釋明資料。(因債務人於94年6月間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生效由黃琴監護,103年8月間裁定改由張花監護)。
㈡具狀列張花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張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債權讓與通知曾對債務人之監護人為送達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