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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債  務  人  尤亮智律師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遺
            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江文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江文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江文雄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