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8號
債 權 人 許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於聲請時即『未載』本人住址,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且其未提出原因事實釋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