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
債 權 人 楊紫嫻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明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姓名為何?住所地址為何?
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邱明德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邱明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之請求事項、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慰撫金240萬70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