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
債 權 人 友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博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汽車維修費99000元收據或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權人一日營業損失90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車輛營業損失共7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