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債 權 人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狀載七筆訂單各別金額為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0,717元是否有誤?(查與狀附3張發票總金額51,659元不相符。)並請提出發票號碼FJ00000000之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