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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蔡昕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