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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芳微  


            唐偉育  



一、債務人林芳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芳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偉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