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0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鵬牷即簡俊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本件欠款新臺幣993031元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系爭本票一紙已於本院94年度票字3120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且已換發本院106司執字第81620號債權憑證可逕行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