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應通、李淑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二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李淑〝艷〞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債務人陳應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