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應通、李淑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二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㈡確認債務人李淑〝艷〞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債務人陳應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