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4號
債 權 人 林雍智即東馬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LINE截圖Betty Tsai為何人?。
㈢補正承攬綜合資源回收廢棄物清運之釋明文件資料(如承攬契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影本、債務人簽收廢棄物清運回條)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