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並無記載)
㈢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1月15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828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