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少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1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